上周蹲南湖吃老鹅汤,顺道拐去老相识张姐的社区自提点蹭冰美式。刚坐下她就把手机怼我脸上,屏幕上是个记了三页的手写流水账。
说有个穿灰卫衣的小伙子,从今年3月开始,每次来自提团购的生鲜,都趁张姐转身找货的功夫,往外套口袋塞两袋试吃装的手工奶枣。一袋30g,成本3块4,对外卖9块9。张姐一开始以为是哪个放学的小孩嘴馋,调了监控才发现是熟客——前阵子还找她借过充电宝。
数了数。76次。
张姐说这话的时候,手都在抖。不是心疼那点奶枣钱,是觉得膈应。
先别急着骂小偷,她一开始根本没敢报警
搁换十年前,这事真就不了了之了。张姐问过旁边开水果店的王哥,王哥说去年有人顺了他两箱进口车厘子,报警之后警察一算,按成本才1200多,离江苏2000的盗窃罪立案标准差了快一半,最后只能按治安处罚,罚了款就放人了。
张姐的奶枣,按成本算才258块4。报了警会不会被人说小题大做?会不会被那个小伙子反过来骂她小气?
真的。换谁都得纠结半天。
我当时听着都愣了。合着拿了76次,搁以前连个正经处罚都够不上?不对。去年江苏刚出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的指导意见,早就把这个窟窿补上了。

那袋3块4的奶枣,到底值多少钱
以前的老思路,偷的东西值多少钱,就按进货成本算。毕竟小商家的损失就是掏出去的本钱嘛。
但这次的指导意见里写得明明白白:对于有明确市场零售价格的商品,哪怕是试吃装、赠品,只要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的,一律按市场零售价核算盗窃数额。
哦?
有人会抬杠:试吃装本来就是免费给人尝的,张姐本来也没打算靠这个赚钱,凭啥按9块9算?
你换个角度想。要是每个人都像那个灰卫衣小伙子一样,每次来自提就顺两袋试吃,张姐准备的试吃装,是不是就等于被人批量偷走的待售商品?她本来可以靠这些试吃拉新,让更多人买她的正装奶枣,现在全被人揣走了,损失的难道只是那3块4的成本?
更关键的是,两年内三次以上盗窃,不管单次数额多少,都直接构成盗窃罪——这本来是刑法里的老规定,但以前执行的时候,总有人钻空子:我每次拿的都是几块钱的东西,总不至于算我犯罪吧?
现在的指导意见直接把这话堵死了:只要你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连续多次窃取有价值的财物,哪怕单次只值一块钱,累计次数够了,照样入刑。

现在的规则,其实是在给普通人提个醒
我蹲一线蹲久了就发现,现在的盗窃罪数额认定,早就不是以前那种“偷够2000块才叫犯罪”的老黄历了。
上个月碰到个外卖骑手,跟我吐槽说他们站点有个小伙子,专门用平台的规则漏洞薅准时宝的羊毛:明明还在三公里外,就点提前送达,让平台给用户赔红包,他再从用户那里要回来分成。前后薅了11个月,累计拿了2300多块。
搁以前这顶多算个不当得利,平台追讨回来就完了。现在直接按盗窃罪立案了——因为平台的赔付红包,是有明确财产价值的,属于平台的合法财产,你用欺骗的手段拿了,就是偷。
还有更绝的。上周在河西碰到个做共享充电桩的老板,说有人用破解的软件,1块钱能充10块钱的电,累计充了快3000块。警察来的时候,那小伙子还喊冤:我不就是占了点软件的漏洞吗?
冤吗?你自己算。3000块,刚好够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按市场零售价算的,一分不差。
说回张姐的事。最后她还是报了警。警察调了监控,不仅找到了那个灰卫衣小伙子,还顺藤摸瓜发现他在附近另外三家自提点,也顺过试吃的曲奇、卤蛋,累计下来,按零售价算刚好2100多,够立案了。
那小伙子最后赔了张姐8000块,还留了案底。张姐后来给我发微信,说那小伙子的妈妈来找过她,哭着说孩子刚毕业,找了个国企的工作,要是留了案底就进不去了。
张姐说她也心软,但就是咽不下那口气。
我能理解。
那天我从自提点出来,走在南湖的梧桐树下,风一吹,旁边的老鹅汤店飘着香味,路边的大爷在摇着扇子下象棋。突然就觉得,以前总觉得法律是管那些杀人放火的大事的,现在才发现,它其实是在跟着我们的日子一起长的。
你今天顺的那袋试吃,你今天薅的那点平台羊毛,你今天占的那点小便宜,它都在记着账呢。
别等算到头上了,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