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规范的精准画像

本次讨论的修法,是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修正,修正后的第二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这条规范归属于民商事法律体系,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城镇房屋租赁市场的交易秩序,以及承租人对房屋合法性的信赖利益。实践中,房屋权属和建设手续的核心信息始终掌握在出租人一方,权利义务的天然不对称,注定了修法的方向就是平衡双方的信息差。
说实话,原来旧版规范要求取得手续的截止时间是起诉前,就改了这么一个节点,背后的立法导向完全变了。
同案不同判的核心区分
前年接触的两个案子,情况几乎一模一样,都是租了临街商铺做餐饮,签合同的时候出租人口头承诺很快能办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结果一直没下来,后来租金付不出来,出租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付违约金。
第一个案子里,出租人在开庭当天,刚进法庭就拿到了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当场提交给了法院。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有效,承租人违约,要按约定付违约金。第二个案子里,出租人直到开完庭,判决书出来前都没拿到手续,法院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出租人只能拿回房屋,押金要退,违约金一分钱拿不到。
两个案子核心差异在哪?是否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就是这个时间节点,决定了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就是修法带来的直接变化。

实证数据里的修法导向
根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2024年度房地产纠纷审判白皮书公开的数据,修法之后,该省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因无建设手续被认定无效的比例,从修法前三年的41.2%,下降到了26.8%。超过一成的案件因为修法获得了完全不同的结果。
这背后逻辑很清晰,立法者不再追求简单的无效认定,而是尽可能鼓励交易完成,尊重已经形成的占有使用事实,减少对市场交易的不必要干预。

对大多数市场主体来说,遇到这类问题,该怎么把控风险?
签约前,要求出租人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用手机完整拍摄证件的正面、边角和防伪二维码,原图存入云端相册保留拍摄原始时间信息。
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出租人确实缺少手续,对方说正在补办的,当场要求对方出具盖有公章的书面补办进度说明,扫描后和租赁合同原件放在一起存档。
纠纷进入诉讼后,只要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拿到了合法手续,立刻整理好原件,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审理法院,不要等开庭再拿出来。
不过话说回来,修法的本质是给了出租人补正错误的机会,不是给出租人隐瞒信息留空间,该尽的注意义务,谁都逃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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