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决策拒绝——以劳动关系为切入视角

自动化决策拒绝的法律定位

自动化决策拒绝的法律定位
自动化决策拒绝的法律定位

很多人对这个权利很陌生。它不是什么凭空冒出来的规则,写在明面上。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它保护的法益,是个人的人格自主权与公平决定权。说白了,你不能让不透明的算法直接决定一个人的饭碗,对吧?信息处理者掌握全部数据和算法逻辑,个人连决策规则都摸不到,这种天然不对等的地位,法律必须给个人留一把推开黑箱的钥匙。

合法与违法的核心边界

我见过两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情,判决结果天差地别。第一个案子,公司用算法系统统计员工的客户到访量、月度业绩,自动算出末位排名。HR部门拿到排名后,挨个和末位员工面谈,了解业绩落后的具体原因,结合员工过往的考勤、表现综合评估,最后才做出调岗决定。员工起诉主张拒绝自动化决策,法院驳回了请求。

第二个案子,连锁品牌的门店店长,总部完全用算法系统根据门店营收、客流打分,末位直接触发自动解约,整个过程没有任何一个总部工作人员和店长谈过话,系统发个通知就走完了流程。店长起诉,法院支持了自动化决策拒绝的主张,认定解约违法。

两个案子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仅以自动化决策作为唯一决策依据。就这一条,直接改写了判决结果。

劳动用工自动化决策合法违法对比表
劳动用工自动化决策合法违法对比表

从裁判数据看真实风向

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2022—2024年度涉个人信息权劳动争议案件统计显示,所有得到法院支持的自动化决策拒绝请求,九成以上都符合“用人单位未进行任何人工复核”这个特征。说实话,这个数据已经把法院的态度摆得明明白白。法律不是要禁掉企业用自动化工具降本增效,是不准你甩锅给算法,当甩手掌柜。

不过话说回来,要是企业已经留了人工介入的空间,劳动者也不能随便滥用拒绝权,这个分寸司法实践里卡得很死。

2022-2024劳动争议自动化决策胜诉率统计图
2022-2024劳动争议自动化决策胜诉率统计图

招用员工阶段,把自动化决策的具体使用场景写进入职告知书,明确标注不会仅以自动化决策结果做出对员工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让员工签字确认,原件存入员工纸质档案至少保留两年。

日常用工过程中,每次自动化决策产出结果,哪怕只是月度绩效排名,都要安排对应部门负责人做人工复核,复核人要手写不少于10个字的具体复核意见,不能只签名字打勾,复核记录和自动化原始结果放在一起归档。

要是劳动者正式提出书面的自动化决策拒绝要求,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HR或法务专人对接,向员工说明自动化决策的基本逻辑,重新完成全流程人工复核,整个沟通和复核过程要形成书面记录,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后留存。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自动化决策拒绝——以劳动关系为切入视角
文章链接:https://m.wuhanlihunlvshi.com/huxg/17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