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强制许可适用规则——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最近接了个咨询,是某省公共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问,能不能绕开专利直接仿一款针对本地高发慢性病的口服药。张口就问强制许可的事。

这不是小事。

很多人对强制许可的印象还停留在疫情期间的新闻片段,觉得这是国家层面才能动用的大杀器,根本没想过地方层面的公共卫生需求、甚至特定领域的公共利益需求,都可能触碰到这个制度的门槛。

法条到底卡在哪

说穿了,这个制度的依据在专利法里,不是什么神秘的特殊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四条明确写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它保护的从来不是某一家药企的生产便利,是公共健康领域的公众利益——说白了,就是当某款专利药的价格高到普通患者根本吃不起,或者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快速扩产的时候,不能让专利权人的排他权把救命路堵死。但这里的权利义务天生是不对称的:专利权人本来可以凭专利拒绝任何人生产,一旦强制许可获批,就不能再随意叫停,但拿许可的一方,不能拿着许可当免费的通行证。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申请流程示意图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申请流程示意图

举两个最常见的场景对比。

第一种情况:某省在2022年出现突发的地方流行病,本土药企针对一款专利期内的抗真菌药,向国知局申请强制许可,提交了公共卫生应急的官方证明材料,获批后按国知局核定的标准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全流程没有隐瞒生产规模,这是完全合法的适用路径。反过来,要是某药企根本不递申请,直接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批量生产该专利药,连申请材料都没交就直接铺渠道上市,这不是行使强制许可,是赤裸裸的专利侵权。

第二种情况:某国在2021年新冠疫情期间,为了保障本地疫苗供应向国知局申请强制许可,申请时就主动披露了自己的生产产能、供应范围、预计的公益覆盖人群,哪怕最后国知局核定的使用费和之前和原研药企协商的数字有差异,也不会触发额外责任。但要是申请的时候故意隐瞒了企业的盈利性销售计划,获批之后把本来供公益的药品放到商业渠道加价售卖,哪怕流程全走了,本质上也是对强制许可制度的滥用,要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头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在申请及实施全流程中主动披露公共利益的真实需求边界,且按规定足额缴纳对应许可使用费。

真的有人踩过坑吗

说实话,别觉得这种事离普通人远。

翻国知局2018-2023年的专利统计年报,这五年间一共收到过17件药品相关的强制许可申请,其中12件是针对公共卫生应急场景的,最终获批的只有3件,剩下14件全是因为申请材料里没有明确的公共利益官方证明,或者没有提交合理的使用费测算依据被驳回。

2024年某中院就判过一起案子:某药企在未获批强制许可的情况下,生产某款专利期内的抗艾滋病药物,一年多时间获利1200万,最后法院判赔原研药企1800万,还要销毁全部未上市的库存药品。

说真的,很多企业老板觉得强制许可是“国家给的尚方宝剑”,拿过来就能随便用,哪知道这里面的坑比普通专利侵权还多。原研药企的专利团队24小时盯着相关药品的市场流向,只要你少披露一点需求边界,马上就能起诉你恶意侵权,赔偿额是正常商业许可费的两三倍。

2018-2023年国知局药品强制许可申请获批比例柱状图
2018-2023年国知局药品强制许可申请获批比例柱状图

药品强制许可从来不是无边界的“免侵权金牌”,所有的合法适用都建立在真实公共利益需求、透明流程、足额缴费的基础上。

真要用到的时候该怎么走

不过话说回来,真到了需要动用强制许可的场景,谁也不想走到侵权赔偿那一步,毕竟公共卫生的事,拖不得,也错不得。

事前提前60天,把拟申请强制许可的药品专利信息、本地公共卫生需求的官方证明文件、初步的使用费测算表,整理成纸质版提交给属地的知识产权局窗口,拿到窗口签收的纸质回执存档。

事中在国知局公示许可决定的15天内,把许可涉及的药品生产规模、供应渠道、公益用途说明,全部公示在企业官网的首页固定位置,截图留存公示30天的访问记录。

事后每季度末的最后3天,把该许可药品的生产台账、销售流向记录、使用费缴纳凭证,装订成册送到属地卫健委备案,拿到盖了备案章的材料复印件留存。

别侥幸。

流程走对了,才能真的把救命药的产能拉起来,也不会给企业惹上没必要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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