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5 11:23:00 分类:案例研讨
上周三晚上十一点,我在珠江路的全家啃卤味饭团,微信弹出来小棠的消息,一长串语音,带着哭腔。
她是我蹲了半年的小up主,粉丝两万出头,专拍南京快要拆完的老巷子,视频里连个广告都没接过,创作激励到现在总共提出来才一千二百多。这次她发了条一分四十秒的视频,讲自己去箍桶巷找小时候常吃的糖粥摊,导航导到了一家开在老门头里的连锁奶茶店,站在路口风一吹,突然想起小时候在纪录片里见过的巷口模样。
她就用了12秒的素材。
是1998年南京广播电视台拍的《城南旧事》里的片段:青石板路坑坑洼洼,穿蓝布衫的阿婆坐在门槛上择青菜,脚边卧着三花流浪猫。整个视频里除了这12秒,剩下的全是她自己拍的奶茶店门头、巷口的梧桐树、还有她对着镜头碎碎念的旁白——”阿婆的糖粥放桂花要放三大勺,现在的奶茶连糖精都放得抠抠搜搜的”。
结果视频发了三天,她收到了律师函。
说她侵犯著作权,要求立刻删除视频,公开道歉,还要赔两万块。
那12秒的镜头,到底碰了谁的蛋糕
我当时第一反应是懵。
那部1998年的《城南旧事》,我翻遍了所有流媒体平台,连南京广电自己的官方账号都没上传过全片,网上能找到的片段都是十几年前网友录的碟片,清晰度糊到连阿婆的脸都看不清。小棠用这12秒,既没剪去原有的台标,也没拿来做商业宣传,甚至连视频的播放量都才三千多,怎么就侵权了?
B站up主手机收到版权侵权律师函通知截图
我顺着律师函上的落款查了下,根本不是南京广电发的。是一家专门做版权维权外包的公司,跟国内好几家电视台签了协议,靠自动爬虫扫全网的视频,只要扫到有原片的片段,不管你用在哪、用了多久、有没有盈利,直接给作者发函,能讹到钱就讹,讹不到就要求删视频,他们按维权的成单量拿提成。
最搞笑的是,我点进这家公司的官网,首页的banner图是一张江南水乡的照片,查了下图源,是从某免费图库扒的,连个署名都没加。合着他们自己天天光着膀子在版权的边缘蹦迪,还天天拿着法条当大棒敲别人的头?
小棠当时都快吓傻了,说要不我还是删了吧,我哪有两万块赔。
我跟她说,你别慌。
真的,好多人对版权合理使用的误解,就是从这种垃圾外包公司的恐吓开始的。
合理使用的标尺,从来不是写在法条里的死数字
我见过太多人扯着嗓子说,”用别人的作品不超过15秒就不算侵权”,”非盈利就不算侵权”。
都是扯。
《著作权法》里根本没写这种一刀切的数字。版权合理使用的判断,从来不是数你用了多少秒的素材,赚了多少钱,而是看你拿这个素材来干嘛——你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个东西,表达你自己的观点,还是直接把别人的作品拿来当自己的内容,蹭热度赚流量?
就拿小棠的事说。她的视频核心是什么?是她站在箍桶巷的奶茶店门口,怀念小时候的糖粥摊。那12秒的老纪录片镜头,只是个用来做对比的”证据”,根本不是视频的主体。哪怕她用了20秒、30秒,只要她的核心内容是自己的表达,没有把原纪录片的片段剪出来单独卖,没有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就不该被算成侵权。
1998年南京城南箍桶巷老纪录片原片截图
我之前接触过一个判例,有人剪了《甄嬛传》里的几个片段,加起来快两分钟,用来分析职场里的上下级沟通逻辑,最后法院判的就是合理使用——因为他用这些片段不是为了让大家不用去看《甄嬛传》,而是为了讲自己的职场观点,根本不会影响原作品的正常播放。
反过来,要是有人把一整部两个小时的老电影,切成几十段一分钟的短视频,发在自己的账号上赚流量,哪怕他每一段都只放了一分钟,那也是实打实的侵权,根本没什么好说的。
对吧?
之前还有人问我,我把课本里的课文拍出来,读一遍发在网上,算不算侵权?那要看你发这个的目的是什么。要是你是为了给小学生做免费的朗读示范,帮大家理解课文,那大概率是合理使用。要是你把课本里的所有课文都录下来,做成付费专栏卖,那你就是在抢出版社的生意,当然侵权。
哪有什么死数字啊。
标尺是活的。
现在的我们,都在摸着石头过版权的河
后来小棠按照律师函上的联系方式,给南京广电的版权部打了个电话。
那边的工作人员都懵了,说他们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个维权的事,是外包公司自己搞的。当天下午就给小棠撤了律师函,还跟她说,以后他们台里的那些老纪录片片段,只要是用来做非盈利的城市记忆传播,打个招呼随便用,他们还巴不得有人帮着把这些老片子翻出来,让年轻人知道以前的南京是什么样的。
小棠的视频最后没删。
现在播放量已经破十万了,评论区全是南京的老市民,有人说当年就住在箍桶巷,那个择菜的阿婆是她的邻居,前几年已经去世了。有人说自己小时候也常去阿婆的摊上买糖粥,放好多桂花。还有人说,下周要一起去箍桶巷拍素材,把快要消失的老巷子都记录下来。
说实话,我挺感慨的。
以前我们说版权合理使用,总觉得是离普通人很远的事,是大公司跟大公司打官司才会用到的概念。但现在不一样了,每个人都可以拍视频、剪素材、发内容,每个人都可能在不经意间碰到版权的红线。
那些外包公司的恐吓短信,那些自动扫素材的爬虫系统,其实都是在给我们提个醒:规则从来不是写在纸上就定死了的。
以前的版权法,是在DVD、唱片、纸质书的时代写出来的,那时候大家拿别人的作品,大概率是为了卖钱赚快钱。但现在不一样了,有人用老影像来留住城市的记忆,有人用老电影的片段来做科普,有人用老歌曲的伴奏来做自己的原创翻唱,这些事,以前的法条根本没覆盖到。
没人想惹事。
我见过太多做内容的普通人,本来就没多少收入,花好几个月跑遍南京的老巷子拍素材,就因为用了十几秒的老影像,就要面对动辄几万的索赔,连个说理的地方都找不到。
但规则从来不是写在纸上就定死了的。
当越来越多的人拿着老素材,不是为了蹭流量赚黑心钱,而是为了表达自己的真实感受,留住那些快要被人忘记的记忆的时候,版权合理使用的边界,就应该跟着大家的脚步一起往前走。
毕竟,法律从来不是为了把所有普通人都挡在版权的大门外。
是为了让真正想表达的人,有地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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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那12秒的老巷镜头,戳中了版权合理使用最软的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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