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以劳动关系为切入视角

很多劳动者都遇过这种事。投完简历进面,HR拿过来一张入职登记表,除了基本信息,还要填父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甚至要你交半年的银行流水。

法律框架下的精准界定

法律框架下的精准界定
法律框架下的精准界定

个人信息保护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范围,该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个人的信息自决权与人格尊严,在劳动关系场景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天然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用人单位掌握着录用、升职、解聘的话语权,劳动者哪怕觉得不合理,往往也不敢轻易拒绝,这也是劳动领域个人信息侵权高发的核心原因。

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规则就是“最小必要”四个字,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错的人一抓一大把。

合法与违法的一线之隔

我见过两个完全不同判决的案子。第一个是2021年北京的案子,公司招聘时要求求职者提供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明确告知仅用于背景调查和入职存档,离职后会统一封存,求职者入职后反过来告公司过度收集信息,法院驳回了求职者的请求。

第二个是2022年天津的案子,公司要求所有入职候选人提供个人微信密码、近一年的银行流水,还有父母的征信报告,说这是“公司政审要求”,候选人不提供就不予录用,候选人起诉公司侵权,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构成侵权,赔偿候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两个案子都是用人单位收集劳动者信息,判决结果天差地别,核心的区分变量只有一个:是否超出处理目的必要范围

劳动关系个人信息收集合法范围对照表
劳动关系个人信息收集合法范围对照表

哪怕劳动者出于保住工作的目的签字同意了,这种同意因为建立在双方不对等的地位上,也大概率会被法院认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说白了,你招一个前台,要人家父母的征信报告干嘛?和人家能不能做好前台工作有半毛钱关系?

裁判数据里的普遍误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2023年度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统计,该区间内北京全市法院审结的劳动领域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用人单位败诉率高达68%,其中超过八成的败诉案件,原因都是违反最小必要原则,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说实话,这个数据挺出乎我意料的。都这么多年了,还有这么多企业踩同一个坑。很多老板的固有观念就是:我招了你,你的一切我都有权知道。这种观念,放在现在,就是踩雷的根源。

2020-2023北京劳动个人信息案件败诉原因统计图
2020-2023北京劳动个人信息案件败诉原因统计图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说企业一点信息都不能收,只要把握好度,完全可以合法合规用工,不用担惊受怕。

招聘阶段,把所有需要收集的个人信息逐项列印在入职登记表上,每一项后面标注清楚具体收集用途,让劳动者亲手签字确认知情同意,留存签字页存入员工专用档案。

在职阶段,把所有存储员工个人信息的纸质档案,统一存入带锁的专用文件柜,电子信息单独设置加密密码,每一次调用员工个人信息,都要填写纸质调用登记单,记录调用人、调用事由、具体时间,签字后留存归档。

员工离职办结手续时,除法律要求必须保存两年备查的工资记录外,其余个人信息纸质资料用碎纸机彻底粉碎,电子信息从存储设备中彻底删除,制作信息处理清单由经办人和监督人共同签字留存。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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