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
居住权是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用益物权,具体条文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核心内容为「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它保护的法益是自然人稳定的生活居住利益,是兼具人身依附性的财产权。大部分情况下居住权无偿设立,权利主体只享有占有使用权,不享有收益处分权,权利的效力优先于房屋所有权,这就是它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地方——所有权人拿到房子,也不能随便赶走居住权人。

同是居住约定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说实话,我见过太多人签了居住协议,最后拿不到合法权利。
2022年南方某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老人把名下房产过户给孙子,约定老人可以在房子里住到去世,双方只签了书面协议,没去办登记。孙子后来欠了债,房子被法院拍卖,拍得人要求老人搬离。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居住权,最终败诉。
另一起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老人过户后第一时间办了居住权登记,房子被拍卖后,法院判决居住权仍然有效,拍得人只能等老人去世后才能收房。
两起案子情节差不多,核心的区别在哪里?是否完成居住权的设立登记。
民法典明确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只签合同不登记,你拿到的只是债权,不是物权,不能对抗新的所有权人。很多人抱着反正都是一家人,签个字就行的想法,最后把自己的后路坑没了。

从公开判例看常见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2021—2023年度居住权纠纷司法数据,在全部公开生效判决中,约61.7%的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其中超过六成的驳回原因就是未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
立法机关当初增设居住权,本意是给弱势居住群体提供物权保障,比如丧偶老人、投靠子女的老人、照顾雇主多年的保姆,不是给大家签个君子协定就完事的。真的,这种案子看多了,只能说可惜。很多人对物权公示原则没概念,觉得一家人之间签协议已经够了,没想到最后成了一张废纸。
签好居住权合同后,务必在三十日内,由双方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领取并扫描存档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完成回执,纸质件存入个人不动产档案袋。
居住权存续期间,每年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不动产登记自助查询机,打印一次房屋的全项登记簿,核对居住权登记状态,打印件和之前的回执放在一起存档,避免所有权人偷偷申请注销登记。
如果发现所有权人擅自抵押、拍卖房屋,或者申请注销居住权登记,第一时间携带你的登记凭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拿到受理通知书原件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受理通知书原件单独存放。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