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采矿权转让
采矿权转让同时受公法和私法双重规制,所属规范体系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用益物权流转的一般规则,也有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它保护的法益,一头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公共利益,一头是交易双方的财产信赖利益。不同于普通的财产转让,转让方的义务远多于普通买卖——除了要向受让方交付采矿相关资料,还要承担法定的报批义务,这就是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合法转让和变相转让的裁判差异
我接触过两个刚好对立的案例。一个是某矿山企业因资产整体出售转让采矿权,满足法定转让条件后主动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审批,完成了主体变更登记。后续受让方拖欠转让款,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支持了转让方的诉求。
另一个更常见,某老板拿到采矿权之后,不想自己干,私下和别人签了《承包经营协议》,约定承包方自负盈亏,每年交承包费,实际上完全把采矿权交给承包方运营,根本没提变更主体的事。后来双方闹纠纷,法院认定这是变相转让采矿权,因未履行审批手续,认定协议无效。说实话,很多做矿的老板都玩过这种擦边球。
你说差在哪?核心只有一个:是否完成矿业权主体的变更审批。没走审批,不管你签的是承包还是租赁,本质都是变相转让,风险一触即发。不过话说回来,哪怕你走了程序,材料不合格也过不了,对吧?
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采矿权转让纠纷裁判文书显示,全部认定合同无效的案件中,61.8%的案件是当事人以承包、租赁为名变相转让采矿权,未办理变更审批。哪怕是在认定部分有效的案件里,绝大多数也是因为审批完成前一方已经实际投入,法院仅就已经履行的部分做清算,不会认可整个合同的效力。

可落地的实操风控建议

签约前7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到采矿权登记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窗口,现场查询案涉采矿权的抵押状态、查封信息、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情况,取得窗口出具的纸质查询回执,放入交易原始档案留存。
转让申请材料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双方公章并骑缝,邮寄一份给当地矿业权交易中心存档,索要并留存邮寄底单和交易中心的签收记录。
收到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转让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书面通知给共管账户的开户银行,要求停止办理转让款的支付手续,留存EMS通知书底单和银行的回函凭证。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