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的适用偏差——以物业服务纠纷为切入视角

上周刚结的一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是小区物业,告我当事人欠了18个月的物业费。我翻完所有证据,直接提了反诉。 真的离谱。 物业给同小区的一个熟人业主免了整整半年的地下停车费,给我当事人半分优惠都没有,连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分摊都算错了数。 我把物业的内部缴费台账、给那个业主的免单审批单全拍了照递上去,法官看完当场就皱了眉,说这种操作确实踩了线。

别把平等原则当空泛的法条

很多人觉得平等原则是写在民法典里的空话,其实它是所有民事活动的底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它保护的法益从来不是什么抽象的公平正义,就是像我当事人这样的普通民事主体,不用因为跟物业经理熟不熟,就要多交钱、少拿收益。 什么叫权利义务不对称?就是物业作为服务提供方,手里握着小区公共资源的分配权——停车费减免、公共广告收益分配、公共区域的使用权限,这些东西如果不按统一规则来,就是典型的优势地位滥用。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证据材料实拍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证据材料实拍
我办过这么多案子,见过两种最典型的情况。 一种是物业搞统一的缴费优惠,比如缴满一年物业费减200块停车费,所有业主一视同仁,贴在公告栏里,谁都能享——这个完全合法。 另一种是物业私自给关系户免停车费,不公示,也没有任何统一的标准,连业主大会都不知道——这个直接违反平等原则,完全站不住脚。 还有两种看起来都”不违法”的操作,风险天差地别。 一种是物业把公共广告收益的使用方案贴在单元门公告栏,所有人都能查,哪怕有个别业主有异议,只要程序公开,就不会有太大责任。 另一种是物业把公共广告收益直接抵给了某几个业主的物业费,不公示,也没走业主大会流程——哪怕物业觉得这是”小恩小惠笼络人心”,真到了法庭上,就是要承担返还收益、调整物业费的责任。 唯一的区分变量,就是是否对所有民事主体适用统一、公开、可预期的交易标准。

平等原则不是”平均主义”

很多人对这个原则有误解,觉得是不是所有业主都要拿一样的钱、享一样的优惠?根本不是。 说实话,我见过物业针对低保户、独居老人的物业费减免,只要有明确的政策文件,公示过,所有人都能按条件申请,这个完全没问题,法院还会支持这种人性化的操作。 但你要是给你小舅子免三年的摊位费,给其他业主摆地摊就要交2000块一个月,这就不是人性化,是歧视。 哦对,上次那个案子,物业说给熟人免停车费是因为那个人帮物业修了电梯。 我说那你把维修的合同、付款记录、验收单拿出来啊。 拿不出来。 太天真了。民事活动的平等,本质是反对任何没有合法依据的差别对待,你要给优惠,要么有业主大会的授权,要么有统一的公示标准,哪怕是针对特殊群体的减免,也要有明确的依据,不能你物业经理拍脑袋就决定。
小区物业公告栏公示内容实拍
小区物业公告栏公示内容实拍
我之前查过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2023年公开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有12.7%的案件中,原告(物业)因为违反平等原则被法院调整了物业费主张金额,其中90%以上的案例,都是因为物业对特定业主给予了未公示的特殊优惠。 比如2022年宁波某区法院的一份判决里,物业给某业主免了3年的公共区域占道经营摊位费,其他业主摆地摊都要交钱,最后法院直接判物业退还了公共收益的30%给全体业主,还调整了该业主的物业费缴纳比例。 别觉得这种事离你很远。现在随便搜搜裁判文书网,就能看到一堆类似的案子。

普通人怎么避这个坑

别等被物业告了才想起找证据,平时多留个心眼就行。 收房当天就拍好物业公示的所有收费标准、优惠政策,存在自己的云盘里,要带系统生成的时间戳,别存在自己手机相册里,万一手机丢了或者删了就没了。 每半年去物业办公室拍一次他们的收费公示栏,要是碰到有业主说自己有特殊优惠,直接找物业要统一的优惠文件,不给就把对话录下来,拍好现场的公示内容留证。 要是真发现自己被区别对待,直接拿留存的证据去法院起诉,不用先找物业吵架,吵架没用的。 平等原则的核心从来不是要求所有主体获得完全相同的利益,而是要求优势地位的主体不得利用话语权设置无正当依据的差别对待规则。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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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平等原则的适用偏差——以物业服务纠纷为切入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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