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整理读者信箱,翻到扬州张阿姨的手写信。
字歪歪扭扭,沾了点水渍。
她说儿子前年把婚前买的房,过户了一半给刚结婚的媳妇。现在俩人闹离婚,儿子放话要把她赶去老破小,说房产证现在没她名字,她赖着就是违法。
她掏了二十万装修,帮着带了八年孙子,连冬天的棉被都是自己拆洗的。怎么突然就成了”外人”?
我回她的时候没直接甩法条,先提了三个字:居住权。
很多人对这三个字没概念,觉得是离自己很远的制度,是给亲戚留的后路。真不是。
居住权不是”借住许可”,是写在登记簿上的硬权利
别把它当成邻里之间打个招呼就能算的人情往来。居住权是法定的,只要办了登记,哪怕房主把房子卖了、抵押了,新的产权人也不能随便把有居住权的人赶出去。
去年碰到个案子,老爷子怕自己走了之后,照顾他十几年的后老伴被亲儿子赶出去,就去登记中心给后老伴设了终身居住权。没过两年老爷子走了,儿子转头就把房卖给了一个急着落户的年轻人。年轻人收房的时候被后老伴拦在门口,一开始还觉得对方是讹人,直到拿出登记簿上的居住权记录,才知道自己买的房,得等老人百年之后才能真正住进去。
当然这个权利也不是没边界。它只能用来满足日常居住的需要,不能拿来开民宿、做工作室、转租赚钱。而且居住权是跟着人走的,不能转赠,也不能继承——老人住到百年,这个权利就自动消了,不能让老人的亲戚接着住。

我蹲了十年普法信箱,见过太多人把”在房子里住了多久”当成权利的凭证——总觉得我交了装修费、我带了孩子、我在这住了十年,房子就该有我一份。真不是。没登在登记簿上的,全是人情,人情是说变就变的。
俩最容易踩的坑,好多人到现在都搞反了
头一个误区,总觉得口头说让你住一辈子,就算数。
去年有个苏州的读者,老丈人当初拍着胸脯说,让他把自己的老房卖了,凑钱给老丈人换套带电梯的大house,以后房子就是他俩住到百年。他信了,把自己住了二十年的房子挂出去卖了,连搬家公司都找好了。结果老丈人转头把房子过户给了在外省工作的小舅子,小舅子回来就说要把房卖了,让他们小两口自己租房子住。他拿着当初的聊天记录去咨询,才发现没有登记的居住权,根本没法对抗已经拿到产权的小舅子。折腾了大半年,最后只能跟小舅子协商,拿了点补偿出去租房子住。
记住,没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登记的居住权,全是空中楼阁。哪怕有手写的字据,哪怕对方全家都承认,只要没登,就不能保证你真的能住到约定的期限。
第二个误区,觉得有了居住权,就能分房子的卖房款或者拆迁款。
之前有个当事人,离婚的时候法院判她对前公婆的房子有居住权,直到她自己的孩子大学毕业。后来那片房子拆迁,她找过来要分一半的拆迁款,说自己有居住权。其实不是——居住权只解决”有没有地方住”的问题,跟房子的产权份额、跟拆迁的大头补偿没关系。她能拿到的,只是跟临时安置相关的部分费用,大头的补偿还是归房子的产权人。

碰到跟居住权相关的事,别慌,先做这三件事

头一件,别光盯着手里的房产证看。
不管你是要买二手房,还是现在正住着别人名下的房,抽个工作日带上身份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打一份完整的不动产登记簿。十块钱工本费,能查清楚这个房子上有没有设居住权、有没有抵押、有没有被法院查封。之前有个南京的读者,去年买了套老破小,过户完住了半个月,突然有个老太太敲门,说这房原主人是她儿子,给她设了终身居住权。他当时只看了卖家给的房产证,根本没查登记簿,最后耗了半年才把房款要回来,来回折腾掉几万块的税费。
第二件,要是你跟产权人有长期居住的约定,别光靠口头承诺。
不管是离婚时约定带孩子住到成年,还是给帮你带娃的老人设个保障,都要把居住的期限、允许使用的范围写在书面协议里,俩人一起去登记中心把居住权登在登记簿上。别觉得一家人谈这个伤感情——真到闹矛盾的时候,当初的口头承诺全不算数。
第三件,真起了纠纷别上来就换锁、断水电。
不管你是产权人,还是有居住权的住户,先把手里的登记材料、当初的约定凭证理清楚,找社区的调解人员先坐下来谈。之前有个案子,房东觉得有居住权的老人在家堆了太多废品影响生活,直接把人家的锁换了,把东西搬到楼下,最后法院判房东赔了老人六千多的住宿和物品损失——哪怕你是房子的主人,也不能随便侵犯已经登记的居住权。
不过话说回来,居住权本来就不是什么用来钻空子的工具。它是给那些没能力买房、但又需要稳定落脚的人留的一点保障——比如帮你带大孩子的老人,比如离婚后没能力买房带孩子的一方,比如怕走了之后没人照顾的老伴。它不是要把房子的产权拆得七零八落,只是想让那些在房子里付出了多年时间的人,不至于老了老了,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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