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的法律定位
公序良俗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核心表述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它保护的法益是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公共秩序,以及被社会大众普遍认可的伦理道德,不存在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你的行为触碰了它的红线,哪怕没有具体的受害人,法院也可以直接否定行为效力。
说实话,很多人到打输官司都没搞懂,这四个字不是道德说教,是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硬规则。

同场景下的裁判差异
我们看两个近年的继承案件,都是老人把遗产分给非亲属的照顾者,判决结果完全不同。
第一个案子,老人退休后独居十年,子女很少探望,一直是楼下杂货店老板帮忙跑腿买药、处理急事,老人去世前留下遗嘱,把自己名下一百万存款分给老板一半。法院认定遗嘱有效。第二个案子,老人和婚外异性同居十五年,生前留下遗嘱把自己名下一半房产赠与同居者,老人的原配子女起诉,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两个案子都是遗产处分,都没有违反具体的继承法条文,结果天差地别。关键区分变量:是否以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公共伦理秩序为前提牟取利益。第一个案子里,老板的获益基于自己对老人的长期照顾,没有损害任何人的伦理秩序,第二个案子里,赠与行为本身建立在破坏合法婚姻关系的基础上,当然违背公序良俗。
不过话说回来,现在很多法院的裁判尺度,其实比大家想的更清晰,不是随便拿公序良俗当筐什么都装。

近年裁判数据观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2020—2023年度民事基本原则适用案例报告》,这四年间,适用公序良俗条款作为裁判依据的民商事案件,从1100余件增长到2900余件,涨幅超过160%。其中,71%的案件集中在婚姻继承、不动产交易、网络人格权纠纷三个领域,约63%的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案涉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否定了行为效力。
这个数据其实很能说明问题,立法者把基本原则写进民法典,就是为了弥补成文法的漏洞,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比如近年火起来的AI换脸涉黄、炒作去世者流量这些行为,很多没有具体法条直接禁止,但法院都会用违背公序良俗认定侵权。
签约决策前,把涉及公共利益、伦理相关的约定内容整理成单独一页纸,签字后用密封快递寄给自己,留存快递原件不要拆封,固定签约时间和内容。
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行为可能引发公众的道德质疑,30日内找两名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你的行为目的和过程做书面见证,双方签字后由你自己存入保险柜留存。
纠纷刚出现萌芽,对方提出公序良俗主张时,7日内到当地公证机关,对你所持有的全部相关证据做保全公证,留存公证书正本。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