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在物业服务中的适用——以物业服务为切入视角

绿色原则的法律精准画像

绿色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核心表述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它归属于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覆盖所有民商事活动,保护的法益是兼具私益属性的生态公共利益——你的小区绿化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每一户业主的居住质量,也关涉公共生态责任。和普通的私权保护规则不同,它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称:任何民事主体都负有不破坏生态的义务,但没有任何单个主体可以随意处分公共生态利益。

说实话,很多人都觉得这就是个写在法典里的口号,真到打官司用不上。

错了。

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原文截图
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原文截图

两类改造场景的裁判结果对比

我接触过两个同类型的小区改造案子,裁判结果完全不同。

第一个案子里,物业把小区闲置的非机动车车棚顶改成光伏面板,发的电用来供应小区公共照明和电梯用电,省下的电费抵扣业主物业费公摊,车棚本身结构没动,周边绿化一点没动。后来有个别业主起诉,说物业占用公共区域谋利,法院判物业胜诉,认定改造符合绿色原则,不存在侵权。

第二个案子,物业直接把小区中心近三百平的公共绿地全部推平,砍了十多棵成年乔木,改成收费露天停车场,收益归物业。业主起诉后,法院判物业全额恢复绿地,赔偿好几年的绿化损失。

两个案子都是物业改造公共区域获利,为什么结果差这么多?核心区分点只有一个:是否在实现利用目的同时,最低程度破坏生态公共利益。第一个案子没有任何额外破坏,还节约了公共用电资源,符合要求。第二个案子为了物业的收益,直接摧毁了公共生态利益,踩了红线。

小区公共绿地改造前后对比图
小区公共绿地改造前后对比图

实证观察与风控落地

实证观察与风控落地
实证观察与风控落地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2020—2023年度涉绿色原则裁判文书统计,物业服务领域的纠纷占比达到12.7%,其中超过九成的物业败诉案件,都没有满足上述核心区分要求。很多物业总觉得,只要业主大会过半数同意就能改,忘了过半数也不能侵害公共生态利益,更不能违反绿色原则的要求。

做改造方案决策前,要安排专人上门给每一户提出异议的业主讲解方案中符合绿色原则的设计细节,当面记录异议内容,全程录音录像,存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公共档案柜留存。

改造施工过程中,每半个月组织三名随机抽选的业主代表核对施工范围,确认没有超出方案改动绿化或生态区域,核对结果由所有在场代表签字后,上传小区业主共享云盘留存。

纠纷萌芽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项目负责人当面答复业主的异议,答复内容整理成书面文件,由提出异议的业主签字确认后留存,异议未解决前不得继续推进超出原方案的施工内容。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绿色原则在物业服务中的适用——以物业服务为切入视角
文章链接:https://m.wuhanlihunlvshi.com/huxg/6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