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跟做刑辩的朋友撸串,他甩给我一个刚接的案子。嫌疑人是个95后,蹲在杭州一个小区半个月,就盯准了做web3的业主小周。小周的冷钱包锁在书房抽屉,存的几个NFT加起来快三百万。嫌疑人翻窗进去,拿刀架在小周脖子上,逼他说出解锁密码,拿着冷钱包就跑了——没碰家里一分现金,一块金饰。
你以为只有抢有形财物才触发加重?早就不是了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争议,就是算不算入户抢劫。入户可是抢劫罪加重情节里排第一个的,一旦坐实,起步就是十年有期徒刑,没有半点商量的余地。
朋友说,对方辩护律师提了个很唬人的观点:冷钱包对应的是虚拟财产,1997年刑法写入户抢劫的时候,根本没人知道NFT是什么,立法原意也只针对有形财物,不能随便扩大适用,不该定加重。
说实话,我听完第一反应就是扯。
法条只写了“入户抢劫”,从来没加过“必须抢有形现金”的限定啊。总不能说当年立法没见过的东西,就都不能适用现有规则?那法律也太脆弱了点。
那些藏在新业态里的加重陷阱,普通人根本想不到
其实不止虚拟财产这一件事,现在抢劫罪加重情节的每一项,几乎都碰到了新问题,全是原来立法时没出现过的新场景。
比如第二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原来大家的认知就是长途大巴、公交火车,那现在呢?抢顺风车司机、抢网约车司机算不算?
去年广东出过一个案子,乘客约了网约车,上车之后绑了司机抢了车和营业款,检方一开始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起诉,最后法院没认。为什么?抢劫罪加重情节定这个,核心是危害公共安全——一车拉着不特定的好多乘客,抢劫会波及所有人,对公共秩序冲击太大,所以才加重。网约车是单次服务特定乘客,从头到尾只有司机一个,不涉及公共安全,所以不触发加重。逻辑站得住脚。
再比如“抢劫金融机构”,原来就是抢银行金库柜台,现在呢?有人抢24小时无人自助ATM机,早就定了算抢劫金融机构,触发加重。那抢移动支付公司放备用金的无人自助柜呢?本质一样,当然算。
还有人穿仿真警服抢地下赌场,算不算“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当然算,你管他抢的是合法财物还是非法赌资,冒充军警本身就已经把危害拉满了,该加重就得加重。

剥开新名词,抢劫罪加重情节的核心从来没变

很多人一碰到新东西就慌,说法律跟不上时代了,要赶紧改法条加新条款。其实真没必要。
所有的抢劫罪加重情节,之所以比普通抢劫判得重,本质上只有一个原因:它的危害程度,远超过普通的抢劫。要么多侵害了一份重要的法益,要么对社会安全感的冲击更大。
入户抢劫为什么加重?说白了,家是所有人最后的避风港,你闯进门抢劫,等于告诉所有人,连自己家里都不安全了,这个对整个社会安全感的破坏,比在大街上抢包大太多了。不管你抢的是祖传的翡翠镯子,还是存着几百万NFT的冷钱包,这个危害程度没有半毛钱区别。只是换了个载体而已。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所有沾虚拟财产的都算。要是人家的密钥存在云端,你远程黑进去偷了,那是盗窃,跟入户抢劫没关系。但你翻窗进人家屋子,拿刀架在脖子上逼人家交出来,那就是入户,就是触发加重情节。没什么好洗的。
我见过很多人说,数字时代要把所有新情况一条一条写到法条里才叫完善。其实错了,你写一百条也赶不上新业态变的速度。好的法律本来就是有弹性的,只要拎清楚核心的标尺,新案子也能量出公平。
那个抢冷钱包的案子,下个月就判了,业内大概率都觉得会按入户抢劫定。有人说判十年太重了?我觉得一点都不重。
二十年前你闯进门抢人家一麻袋人民币,十年。今天你闯进门抢人家等价的数字财产,凭什么轻?规则换了外壳,内核从来没变。你闯了别人的家,犯了抢劫罪,就得担得起加重的罚。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