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后城镇房屋租赁规则变迁——以房屋租赁为切入视角

修法后的规则画像

修法后的规则画像
修法后的规则画像

本次民法典编纂对原《合同法》中房屋租赁规则的修改,是民商事领域非常重要的一次修法。现行规则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核心表述为: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本次修法保护的核心法益,是承租人基于长期占有使用产生的居住信赖利益,同时兼顾出租人对自有房屋的处分权。权利义务配置上明显不对称,生存利益优先于交易利益,规则整体偏向保护承租人,这是修法后的核心变化。

同案不同判的核心根源

我接触过两个结果完全相反的案子,都发生在修法之后。2022年东部某中院审理的案子里,房东计划出售租赁房屋,提前三个月给承租人发了书面通知,明确告知了出售价格和付款条件,承租人明确回复放弃购买,房东才完成过户。事后承租人反悔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法院直接驳回了起诉。

另一个2023年南方基层法院的案子,房东在租期内偷偷把房子卖掉过户,全程没有告知承租人,直到新业主上门收房,承租人才知道房屋易主。起诉后法院直接判房东赔偿承租人三个月租金的损失。

两个案子背景相似,结果天差地别,唯一的核心区分因素就是是否提前履行了合理期限的明确告知义务。说实话,很多房东都觉得,我卖自己的房子,犯得着通知租客?修法之后,这个想法错得离谱。

亏都吃在这。

房屋租赁合同纸质文本实拍
房屋租赁合同纸质文本实拍

从裁判数据看修法导向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2021—2024年度发布的《民商事热点纠纷司法裁判报告》统计,全国范围内公开的1427件生效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纠纷中,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出租人,最终被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达到72.3%。这个比例比民法典施行前的2016—2019年度,整整高出19个百分点。

修法的导向非常清晰,原来的告知义务只是模糊的原则性要求,现在已经变成了刚性的义务,不履行就必然触发赔偿责任。没有模糊空间。

2021-2024房屋租赁纠纷裁判比例统计图
2021-2024房屋租赁纠纷裁判比例统计图

可落地的三层风控动作

签约决策前,要求出租人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7天内有效的房屋产权状况查询单,你拿到原件后拍照,存入个人加密云相册留存,不要仅保存在手机本地。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租人确定要出售房屋,要以EMS挂号信的方式向承租人寄发书面告知函,明确标注出售价格、付款条件和15天的答复期限,留存好快递底单和签收凭证,放入个人交易档案袋保管。

纠纷萌芽后,收到对方协商函或法院传票的3个工作日内,把所有合同、沟通记录、凭证按时间顺序装订成纸质卷宗,复印一份提交法院,原件自行锁柜保管。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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