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公序良俗的法律精准画像

它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原文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它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全体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伦理底线。和普通的合同义务不一样,它不需要当事人约定,自动适用于所有民事行为,天然存在义务不对称——你就算没写进合同,也要遵守,一不小心就踩坑。

说实话,很多人对它的认知还停留在八卦新闻里的遗产赠与第三者这种极端案例,对日常纠纷里的公序良俗适用,完全没概念。

裁判视角下的情景对比与实证观察

拿大家都熟悉的小区物业服务来说,两种看起来差不多的行为,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一种是业主常年把旧纸箱、自行车堆在公共楼道,物业多次提醒无效后,统一清走了杂物,业主起诉要求物业赔偿。法院驳回了业主的请求。

另一种是物业觉得小区公共天台闲着也是闲着,偷偷租给广告公司架了大型信号塔,租金自己收了,业主起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返还租金。法院支持了业主的请求。

这里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前者,业主堆杂物堵了消防通道,本身就是损害全体业主的公共安全,违背公序良俗在先,物业清理是维护公共秩序,自然不用担责。后者,物业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区域谋利,牺牲了所有业主的安全和使用权益,当然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直接无效。

小区物业服务公共楼道堆物清理现场图
小区物业服务公共楼道堆物清理现场图

2020—202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涉公序良俗案件统计报告显示,全部收录的1172件生效判决中,有61.8%的案件,法院都把“是否损害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利益”作为裁量的核心判断标准,只有不到12%的案件涉及婚姻家庭领域的伦理争议。

这个数据其实打破了很多人的固有印象——公序良俗早就不是只用来调整伦理纠纷的原则,它是日常民事活动里,调整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最常用的标尺。

最高院公序良俗案件统计数据截图
最高院公序良俗案件统计数据截图

分阶段的风险防控动作

分阶段的风险防控动作
分阶段的风险防控动作

针对小区物业服务领域的公序良俗风险,三个阶段都有明确可落地的动作。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签约前,由牵头的筹备人员把涉及公共区域使用、公共收益分配的所有条款,整理成单页纸质文件,让每一位参会投票的业主签字确认,原件存入业委会的档案柜留存。

物业服务履行过程中,每季度物业公示公共收益后,由业委会指定的监事对公示栏的完整内容拍摄原图,存入带密码的业委会公有云盘,文件保留至本届业委会任期结束后三年。

发现物业出现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纠纷还在萌芽阶段时,10个工作日内,由业委会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异议函,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邮寄到物业公司的注册地址,邮寄底单和妥投记录拍照存入云盘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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