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法定界定
格式条款归属于民法合同编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弱势交易方的公平交易权与信赖利益。 绝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拟定方手握规则制定权,相对方只有接受或者走开的选择。就是这么回事,没商量余地。
两类情景的裁判差异

裁判数据的实证观察
我特意翻了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2022—2024年度北京市房屋租赁纠纷审判白皮书》,里面统计,该区间全北京法院审结的房屋租赁格式条款纠纷中,62.3%的案件里,出租方因为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被法院认定格式条款不生效或者直接无效。 超过八成的个人承租人,都不会特意留意出租人预先拟好的藏在角落的不公平条款。这份数据也侧面印证了立法偏向保护弱势相对方的初衷。
可落地的风控动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