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浅析——以劳动关系为切入视角

平等原则的法律界定

平等原则是民商法领域最基础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原文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公平交易秩序与市场主体的平等信赖利益,放到劳动关系场景里,因为企业和劳动者天生就存在缔约地位的不对等——企业掌握资源和规则制定权,劳动者相对弱势,所以平等原则在这里更偏向矫正这种不对等,禁止无理由的差别对待。

说实话,很多企业管理者直到败诉都没搞懂,自己到底哪里踩了线。

民法典平等原则条文原文
民法典平等原则条文原文

两种用工场景的判决差异

先讲第一个合法场景:公司招建筑项目的现场安全员,要求能常驻野外工地,能够应对突发的重物搬运作业,招聘启事里写“因岗位特殊性,优先考虑男性”。最后一个女性应聘者条件刚好达标,但是公司录了条件匹配度更高的男性,女性起诉,最后法院判公司不违法。

再讲第二个违法场景:公司招行政前台,工作内容就是收发文件、接待访客,招聘启事直接写“仅限30岁以下未婚女性”。一个32岁的男性各方面条件都符合要求,应聘被拒后起诉,法院判公司违反平等原则,要赔精神损害。

这里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对不同群体设置了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第一个场景里,野外工地确实有明确的体力要求,企业的限制有合理依据,不违反原则。第二个场景,前台岗位根本不需要年龄性别限制,无理由的差别对待就是触碰了红线。对吧?

劳动就业平等权司法判决文书节选
劳动就业平等权司法判决文书节选

近三年的实证数据观察

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年度报告》里,一共收录了117件涉平等原则的生效判决。统计下来,只有11%的案件是劳动者诉求被驳回,剩下89%胜诉案件里,企业都拿不出来差别对待的合理依据。

不过话说回来,平等原则也不是要求企业一刀切,完全不看岗位实际需求。报告里那11%被驳回的案件,全部都是企业拿出了岗位必要性的证明,比如高空作业、井下作业,确实有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明确要求,这种合理差别就被法院认可。

用工场景的三阶风控动作

用工场景的三阶风控动作
用工场景的三阶风控动作

招聘决策前,HR要逐条标注招聘信息里所有限制性条件,提交公司法务逐条核对限制的合理依据,核对完成后所有参与审核的人员签字,将审核表打印存入公司招聘档案,保留至少三年。

履行管理过程中,每一次内部调薪、晋升选拔,都要把所有候选人的评审标准列成纸质对照表,按标准逐项打分,所有评审成员签字后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纠纷萌芽收到异议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函,明确说明本次差别对待的具体依据,用EMS邮寄给异议人,留存快递底单和答复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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