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定位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定位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定位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法律行为,该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也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法定情形做了穷尽式列举。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劳动关系双方的信赖利益,同时兼顾劳动者的劳动权保障与用人单位的合法用工自主权。说实话,这个领域权利义务天生不对等——立法整体偏向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做了严格的法定限制。很多人以为只要员工犯错就能开,哪有这么简单。

合法与违法的一线之隔

我接触过两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结果天差地别。第一个,公司发现员工连续三天旷工,符合规章制度里“连续旷工三天可解除”的规定,提前把解除事由通知了工会,拿到工会复函后,把盖了公章的解除通知书当面交给员工,让员工签了收回执。员工起诉到法院,法院判解除合法。第二个,同样是连续三天旷工,老板当时在气头上,当场就让员工收拾东西走人,既没走工会程序,也没给任何书面的解除文件,连旷工的完整证据都没留。员工起诉,法院判公司违法解除,要赔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两个案子,几乎相同的解除事由,判决结果完全不同,最核心的区分就是是否履行了明确的解除事由告知与程序送达义务。就差这一步,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赔偿出去了,你说冤不冤?
劳动合同解除书面通知签收模板
劳动合同解除书面通知签收模板

裁判数据里的共性陷阱

2020—2024年度,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里明确统计,全市各级法院受理的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中,63.2%的案件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其中超过八成的败诉原因,都是程序瑕疵,而非解除事由不成立。说白了,绝大多数公司输不是输在没道理,是输在没留痕。 立法层面之所以要求解除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本质就是避免劳动者陷入“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障劳动者的求职、社保转移等基本权利。不过话说回来,这个败诉率真的超出了很多人的预期,很多做HR的朋友都跟我吐槽,说现在用工真的要步步小心。
2020-2024北京劳动解除纠纷败诉原因占比图
2020-2024北京劳动解除纠纷败诉原因占比图
刚签劳动合同的时候,记得在签约当日,让劳动者当场手写签字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明确写清楚如果地址变更要三日内书面通知公司,确认书原件存入员工个人纸质档案,不得丢失。 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违纪或者其他情形,三个工作日内整理好完整的书面事实材料,要求涉事员工签字确认,员工拒绝签字的,直接按确认书地址发EMS特快专递,邮件封面写明“解除事由告知函”,留存好底单和物流签收记录。 出现解除合意或者决定单方解除后,解除当日出具盖有公司公章的书面解除证明,当面交付给员工本人,十五日内完成社保减员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所有交付过程留好录像或者签收记录。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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