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定位

属于社会法范畴下的劳动合同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协商解除,该法也规定了单方解除的各类情形,核心保护的法益,一头是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与人身依附性解脱,另一头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与经营效率。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天生不对称——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设置了远多于劳动者的限制,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就能走,用人单位没法定理由连开人都不敢随便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官方文本实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官方文本实拍

同是解除,判决结果为何差两倍

我前年见过两个同属一家企业的案子。第一个,公司因为业务收缩撤掉整个大区,大区经理的岗位彻底取消,公司提前三十天出具了盖公章的书面解除通知,谈妥了N+1的补偿,员工收钱后反悔起诉,法院直接驳回诉求,认定解除完全合法。第二个,同一个撤销项目里的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嫌他干活拖进度,就在微信上随口说你明天不用来了,人事没走任何流程,没出书面通知,没谈补偿,员工起诉后法院直接认定违法解除,判公司付两倍赔偿金。 说实话,这家公司实体上真没多大错,岗位确实砍了,这个员工确实不胜任现有工作,为什么结果差这么多?核心就是是否履行了符合法定形式的明确告知程序,差了这一步,直接从合法变成违法,赔偿翻一倍都不止。
企业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实拍
企业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实拍

裁判数据里藏着的普遍误区

裁判数据里藏着的普遍误区
裁判数据里藏着的普遍误区
根据2022—2024年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用人单位因程序瑕疵被判违法解除的占比超过62%。也就是说,十件企业败诉的解除案子里,六件多都是输在程序,不是输在实体理由。 不过话说回来,这也不能全怪企业管理者,很多中小公司没专门的法务,哪能抠这么细的程序细节?很多老板觉得我理由站得住脚,开人怎么就不对了?哪想到法院对程序的要求,远比很多人想的严格。

可落地的风控动作

签约的时候,把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有具体情形,列成单独条款写进劳动合同正文,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原件存入公司员工人事档案,留存至员工离职后满两年。 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只要出现员工违纪或者经考核不胜任工作的情况,立刻整理书面处理意见,让员工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用EMS挂号信邮寄到劳动合同上员工预留的住址,信封上标注“某某员工违纪/不胜任处理通知书”,底单和物流截图一起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盖好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当面交给员工并让员工签署收执,无法当面交付的,同样按预留地址邮寄留底,绝对不能只靠口头通知就了事。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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