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的民商法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整个民商事活动的基石,保护的是所有参与市场活动主体的公平缔约信赖利益与良性竞争秩序。
说实话,很多人对平等原则的理解跑偏了。有人觉得平等就是结果均等,干多干少都要拿一样钱。这哪叫平等?这叫平均主义,是对平等原则最大的误解。
哪怕是劳动关系这种本身存在管理隶属性的领域,权利义务的不对称也只限于履行阶段的管理要求,缔约阶段的平等底线碰不得。
两种场景的判决差异对比
先讲两个我见过的真实案子,都做了脱敏处理。
第一个场景,公司招部门主管,提前发的offer把薪资、试用期、社保、休息休假全部写得明明白白,签约的时候劳动者提出要调整绩效计算的方式,HR坐下来谈了一下午,最后改了条款双方签字,后续履行一直没问题。就算后来闹了其他纠纷,法院也认可这份合同的效力,所有条款都有效。
第二个场景,公司招销售,HR把几十页的格式合同甩给求职者,说不签就别入职,里面藏了两行极小的字:业绩不达标自动降薪三成,入职两年内怀孕视为自动离职。求职者赶着想上班,签了字,一年后怀孕被公司辞退,闹到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那两条不公平的条款无效,公司要赔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和产假工资。为什么两个案子结果差这么多?核心的区分变量其实很简单,就是是否在缔约时利用优势地位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一个案子里,双方是坐在一张桌子上谈出来的合同,信息对等,地位平等,所以法律认可。第二个案子,公司利用求职者想拿到工作的心理,刻意隐瞒不公平条款,本质上就是破坏了平等原则,当然得不到支持。
实证数据观察
2022—2024年度,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统计显示,该区间内全市法院审结的涉缔约平等原则争议案件中,九成以上的劳动者诉求得到了支持,其中超过八成的案子里,用人单位都存在利用优势地位隐瞒、排除对方核心权利的行为。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只有劳动者会告用人单位违反平等原则。我也见过劳动者利用公司的制度漏洞,刻意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平等权利,最后败诉的案子。平等是双向的,不是只保护某一方。
普通人的实操风控指南

签约前,用手机原生相机逐页拍摄完整合同文本,把你看不懂、觉得模糊的条款圈出来,要求招聘负责人手写标注解释内容,拍摄后的原片上传到个人云端相册,留存至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一年。
履行过程中,如果公司出台的新规只针对普通员工、不对管理层生效,比如只要求员工坐班打卡扣钱,管理层迟到早退从不处理,你要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官方OA系统提交书面异议,截图保存提交记录,不要只口头说。
刚出现纠纷苗头的时候,携带你留存的所有合同、沟通记录、拍摄的凭证,到属地总工会的法律援助窗口做纸质登记咨询,留存好咨询回执,不要随便签公司拿出来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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