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原则的法定边界

房屋租赁场景中的对错之分
举两个我见过的真实判例,都和涨租有关。 第一个案子,房东孩子要出国读书,需要提前收回房屋涨租重新出租,和租客坐下来谈了整整一下午,最后约定租客提前两个月搬离,房东赔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双方签字盖章,履行完了都没纠纷。这是合法的自愿。 第二个案子,租客刚看好房子,付了两万定金准备装修当婚房,房东突然说,周边房租都涨了,你要租就得每个月多涨五百,不然我就把定金退给你,另租给别人。租客急着婚期,没办法只能签字,后来搬进去住了半年,攒够了证据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涨租的条款无效,房东按原合同履行。 两个案子结果完全不同,根源是什么?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 第一个案子里,租客有得选,哪怕不同意房东也没逼他,意思表示完全自由。第二个案子里,房东利用租客的急迫处境,迫使租客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签了字,本质上就是违反了自愿原则。
2021—2024年度裁判数据观察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房屋租赁纠纷司法数据分析报告》,2021—2024年度,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房屋租赁纠纷中,以违反自愿原则为由主张合同条款无效或可撤销的案件,原告胜诉率不到30%。 说实话,这个结果一点都不意外。大多数败诉的案子,不是原告说的“被逼签字”是假的,而是原告拿不出实打实的证据证明自己意思表示不自由。你说你被胁迫了,空口无凭,法院怎么可能支持你? 不过话说回来,只要你能拿出明确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对方威胁你的聊天记录,法院支持你的概率非常高。立法本身就是站在真实意思这边的。
普通人可落地的风险防控
